从赵乐乐案看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的识别边界

来源: 中廉法治网  日期:2026-09-28 08:16:17  点击:次  分享到:

      结论先行:赵乐乐遭遇的是典型的“杀猪盘”式诈骗,而非民事投资纠纷。两位律师的判断分歧并非定性上的对立,而是观察维度不同——王亚辉关注的是“表象是否足以迷惑办案机关”,李圣回答的是“行为结构为何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的标准是清晰的: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审查身份虚构、情感铺垫、诱导转账、资金流向、事后失联等客观事实。只要这些事实齐备,合同、公司等“合规外衣”不改变刑事定性。
 
      一、案情概要
      46天,51万余元。赵乐乐在“恋爱关系”中投入了感情与资金,直到平台提现失败、“男友”失联,才发现自己遭遇的是一场为她量身定制的“杀猪盘”。警方已立案侦查并锁定多名嫌疑人,但均在境外,资金追回可能性渺茫。

      二、两位律师的分歧:并非定性之争
      北京华嵩律师事务所王亚辉律师的担忧指向定性难度:这类骗局以真实项目为诱饵、以合法注册公司为主体、双方签有合同,表面符合“规范经营”的特征。办案机关若停留在表象层面,很可能将其归入民事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这一担忧有现实基础——最高检曾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仅凭债务未履行的客观结果,就简单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反错误,而王亚辉所虑的“以民代刑”正是同一枚硬币的另一面。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李圣律师则从行为模式切入:杀猪盘的结构是“先建情感信任,再诱导主动转账”,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基于长期情感依赖,而非单次信息误导。这一区分在法律上的价值,在于它直接触及诈骗罪的构造核心——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两位律师并非观点对立。王亚辉在提醒“这类案子长得像民事纠纷”,李圣在解释“它为什么不是”。观察角度不同,指向的却是同一个法律判断。

      三、法律标准: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轴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民事欺诈的关键区别在于:民事欺诈的行为人通常有真实的交易意图和履约意愿,而杀猪盘的“骗钱”是唯一目的,“恋爱”和“投资”只是手段。
      这一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较为一致的操作标准。2023年以来的生效裁判普遍采用“四项特征齐备即认定诈骗”的审查框架:事前定制虚构身份、事中虚构投资事由诱导交付、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事后推诿失联。北京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甘某华等8人在境外“园区”成立犯罪集团,虚构“成功人士”身份在社交软件上“聊天交友”,取得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投资,待钱款转入集团控制的账户后限制提现,全部被以诈骗罪定罪。
      最高法2026年2月发布典型案例时进一步明确“从严惩处”导向,对跨境电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北京二中院“塔罗大师”诈骗案中,被告人以“占卜转运”为由索要180余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湖南望城法院审理的牌局“杀猪盘”中,操控赌局输赢诱骗被害人以现金结算筹码175万余元,全部认定为诈骗数额。这些判决的共同逻辑是:不因线下交付、合同形式、公司主体等形式要素改变定性。
      法律留给民事纠纷的空间,仅限于“行为人没有虚构关键身份、资金确实用于正经经营、只是因经营失败无法偿还”这类边缘情形。赵乐乐案中,男友失联、平台提现失败、嫌疑人位于境外——没有任何一条指向“正经经营失败”。

      四、评论:别让“看起来像生意失败”成为退路
      赵乐乐案中最令人沉默的细节,或许不是51万元的损失,而是办案民警转告“资金追回来的可能性不大”后,她沉默几秒的回答:“我知道了,谢谢。”
      这个回答里有一种近乎残酷的克制。但法律不能停留在克制之中。
      杀猪盘之所以让人困惑,是因为它制造了一个双重假象:对被害人,它伪装成爱情;对司法者,它伪装成生意。前者伤害的是个体的情感与财产,后者伤害的是法律对骗局的识别能力。当一个本质上构成诈骗的行为,因为披着合同、公司的“合规外衣”而被误读为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在给骗子和被害人同时留下一条退路——骗子可以说“只是生意失败了”,被害人可以自我安慰“只是投资亏了”。
      但法律要回答的不是“表面像什么”,而是“行为人到底想干什么”。“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标准存在的全部意义,正是在于穿透形式,直抵主观故意。当虚构身份、情感铺垫、诱导转账、资金挥霍、事后失联——每一条客观事实都指向同一个方向时,“看起来像生意失败”就不再是一个有说服力的辩护。
      对赵乐乐而言,定性或许已经无法挽回损失。但对下一个可能成为“赵乐乐”的人来说,法律对这类骗局的清晰识别,是预防伤害的第一道防线。

(中廉律盟)

责编:史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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