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发布消费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权利行使须有边界。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为网络诽谤划定了法律红线:当评价内容脱离客观事实,使用侮辱、贬损性言辞,且造成经营者社会评价降低时,便可能从合法“吐槽”变成违法侵权。
装修起分歧,业主连发数十条“避雷”视频
2024年11月,小云(化名)与株洲市某家居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4.9万余元的全屋定制设计制作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因物料供应、柜板更换等问题产生分歧。小云认为某家居公司存在“偷工减料”“延误工期”等问题,并据此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自2025年4月起,小云开始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及社交网站上,密集发布涉及某家居公司的视频和图文笔记。除陈述纠纷经过外,其内容中频繁使用“空壳公司”“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习惯性毁约”“黑心商家”等具有强烈负面评价色彩的词汇。相关作品的网络传播量迅速攀升,合计播放量超过千万次,单条最高点赞量达3.3万,转发量达2万。
纠纷发生后,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家居公司按约履行了退款及补偿义务。但小云并未全面下架此前的“避雷”视频,也未发布任何澄清信息。
法院认定“越界”,判决侵权赔偿
某家居公司认为上述内容发布后,其官方社交账号收到大量差评和负面攻击,并出现了客户退单、线上客单量明显下滑等实际商业损失,遂向天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云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9.4万余元及可预期收益损失10万元。而小云则辩称,其曝光内容均基于客观事实,属于消费者正当维权,不构成侵权。
天元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消费者正当评价维权与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边界。认定名誉侵权需同时满足损害事实、行为违法性、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小云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法院指出,小云虽因装修纠纷有权发表意见,但其使用的“空壳公司”“黑心商家”等词汇,已超出对服务质量的客观批评范畴,属于侮辱、贬损性质的定性表述;而“习惯性毁约”等内容缺乏充分证据,具有明显夸大成分,构成诽谤。
小云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在某家居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小云仍放任侵权内容持续传播,未采取删除、澄清等补救措施,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
某家居公司的损害后果与小云的行为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内容传播范围极广,直接引发网友对某家居公司的“避雷”效应,并实际导致了客户流失,公司的商业信誉与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该损害后果与小云的发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小云立即删除所有侵权内容,并在其账号主页连续7日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对于某家居公司主张的其他高额损失,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网络发言有红线,理性维权是正道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消费者的评价权与言论自由,必须建立在客观真实和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
对商品或服务的批评应基于事实,不得随意捏造、夸大,更应避免使用侮辱、诽谤性词汇。一旦措辞从“不满”升级为“人身攻击”或“商业诋毁”,法律评价的性质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发生纠纷后,协商、投诉、诉讼是法定救济路径。在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各方均应恪守承诺。将网络当作“私设公堂”的工具,借维权之名行泄愤之实,一旦逾越边界,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润表示,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裂变效应,一条不当言论可能对经营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本案的判决既明确了消费者维权的合法空间,也警示社会公众“避坑”有方,但“踩线”必究。唯有在法治框架内行使权利,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公平、健康、长久的良性互动。(本社记者马付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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