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最近有点烦。他因为一笔合同纠纷把某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输了,他提起上诉。二审时,法官没有安排正式开庭,而是在一次调查询问中,让双方对提交的新证据发表了意见。之后,法院直接作出了判决。老张纳闷了:“证据都没在法庭上‘过堂’,法官问几句就算了?这程序不合法!”
老张的疑问,也是很多人对打官司的固有印象:证据必须摆在法庭上,双方当面锣对面鼓地辩论,才叫质证。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的明确表态,打破了这种刻板认知。
案件回顾:调查询问中的“交锋”
在那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情况与老张的遭遇类似。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审查现有材料厘清,于是没有开庭,而是组织双方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对提交的证据发表了意见。法院听取双方观点后,认定部分证据与案件关联不大或证明力不足,最终书面审结了案件。
一方当事人不服,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认为“证据没有经过开庭质证,程序严重违法”。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质证,重在实质,不唯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给出了明确的裁判意见,核心意思是:质证的关键,在于保障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不是必须发生在“开庭”这个特定场景里。
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 质证可以发生在多个阶段:不仅在开庭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进行调查、询问的过程中,当事人发表了质证意见的证据,都视为已经质证过了。
2. 书面质证也被允许: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当事人甚至可以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法院只需及时把意见转交给对方当事人即可,这同样是合法程序。
在本案中,双方在法官主持的调查询问时,已经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充分陈述了看法。这个过程已经完成了质证的核心环节——“有证据、有对方、有机会说意见”,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主张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以案释法:为什么可以这样?
这个判决体现了现代司法对“程序正义”的深刻理解:追求实质公平,兼顾审判效率。
1. 打破“开庭”迷信:不是所有案件细节都需要兴师动众开庭审理。对于一些事实相对清楚、争议点明确的案件,通过庭前会议、调查询问等方式组织质证,同样能查清事实,还能节省双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
2. 鼓励书面交锋:对于某些专业性强的证据(如复杂的审计报告),当庭你一言我一语可能效率低下。允许事先提交详尽的书面质证意见,能让双方准备更充分,交锋更深入。
3. 核心是权利保障:法律保护的是你“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不是必须“在某个特定房间发表意见的权利”。只要程序确保了你的意见被对方知晓、被法官认真听取和考虑,质证的目的就达到了。
给当事人的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 打官司时,要重视在每一个司法环节中发表对证据的意见,无论是在开庭前、调查时,还是通过书面形式。每一次正式的意见陈述,都是你在行使质证权。
· 法院未开庭审理,并不必然等于程序违法。关键在于是否给了你充分表达和辩论的机会。
· 司法程序正在向更灵活、更高效、更注重实质解决问题的方向发展。作为当事人,适应并善于利用这些多元化的程序设置,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总而言之,法律的舞台不只有庄严的法庭。在法官主持下,任何一次正式的、双方在场的意见交换,都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质证”。这既是对诉讼权利的实在保障,也是司法效率提升的智慧之举。
(本案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号案件)
责编:史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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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恒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