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执行法治论坛在京举行

来源: 中廉法治网  日期:2026-06-18 14:47:43  点击:次  分享到:

破局执行难:侵权类案件拒执罪转移财产起始时间认定至关重要
      未成年人保护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而儿童伤害类案件的执行难题,长期困扰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破解执行难,既是推进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环,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议题。
      为助力平安中国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建设,强化公共安全管理的法治保障,破解执行困境,6月13日,多方机构联合在北京举办“推动执行法治论坛”,系统探讨如何有效推进交通肇事等侵权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加大对儿童伤害类案件中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赔偿责任的侵权者的惩治力度,推动“两高一部”关于加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惩治力度的规定落地见效,以法治力量护航儿童平安成长。

      会议由宇泽慈心公益项目发起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杰出人物安国俊主持,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江必新出席并致辞。江必新指出,司法执行是裁判结果落地见效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到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司法公信力的塑造以及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成效。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破解执行难、整治规避执行与抗拒执行行为,不能依赖单一措施,而应立足国情、系统施策,从诚信建设、风险前置、反规避治理、执行监管、程序优化、制度适配六大维度综合发力,充分发挥拒执罪的震慑作用,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全链条、多层次的执行体系。针对涉人身伤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案件,应合理界定侵权人拒执及转移财产的起始时间,切实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以扎实的执行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行稳致远提供坚实支撑。
      与会专家指出,目前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到位率仅约40%,大量案件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其中转移、隐瞒财产以逃避赔偿责任是常见手段。近半数案件因此陷入“执行不能”,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权的案件尤为突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公正司法的推进。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每年有近20万人因交通事故伤亡,交通事故亦居儿童伤害致因首位,儿童伤害类案件的执行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将侵权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权案件)拒执罪中财产转移责任的认定时间锚点界定为“案发后明知责任”,既是对法律规范的实质解释,也是对司法实践需求的精准回应,更是实现权利保障与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与会专家围绕如何有效加大拒执罪惩治力度、推动执行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展开广泛讨论。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下称“新《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将拒执罪财产转移责任的认定节点前移至“诉讼开始后”,且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诉讼开始后一般指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新《解释》的出台虽推动了拒执罪作用的发挥,但若将“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仅作字面理解,则在司法实践中会造成较大的执行适用漏洞——该界定更适用于民事类案件,却忽略了侵犯生命权等刑事案件中侵权人从“案发后明知”至“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间的转移财产监管真空。若因侵权人案发后转移财产逃责而无法执行且不被追责,则无法衔接“案发时明知”这一核心认定标准,最终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权益”,难以发挥拒执罪的应有功能,也将使更多侵权类案件的执行面临困境。
      针对上述“诉讼空窗期”的逃执行为——既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司法权威与法治公信力——与会专家就如何尽快明确侵权类案件拒执罪转移财产认定起始时间,依法严惩以各种方式转移财产的拒执者,使拒执罪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作用,破解执行难困境,有效推动执行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形成以下共识:
      第一,发挥诉前转移财产追究拒执罪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作用。 包括“肇事司机刘海拒执案”以及全社会关注的小宇泽案等典型案例,应进一步明确人身伤害类(含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拒执罪转移财产认定起始时间,应当从案发后侵权人明知负有救助和赔偿责任却开始转移财产之时起算,而非从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起算。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形成“判处一例、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有效防范侵权人利用监管空窗期逃责,提高侵权成本,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推动相关部门细化司法解释,加强侵权类案件拒执罪指导性案例库建设。 建议将“诉讼开始后”的认定区分民事类案件(从接到法院应诉通知起算)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案发后侵权人明知有责任却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起算),并加强执法督导,使侵权类案件案发后不救助、转移财产的拒执者依法得到严惩,让执行公平正义落地有声。对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交通肇事等特殊案件,因其损害结果直观、责任明确,应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依法适用“案发时明知”的标准。司法实践中,需准确把握“损害产生之时”的认定标准,对“案发后明知责任”的拒执案件,建立公检法联合追诉机制,通过主客观证据的综合审查,精准认定逃执故意,有效惩治恶意逃执行为。
      第三,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案发时明知”的认定标准。 在侵权类案件中,损害产生之时即可通过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推定主观明知。专家一致认为,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案件侵权人在案发后明知具有赔偿责任,却在尚未进入民事诉讼时即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包括承担受伤者的救治费用),以此对抗未来的法院执行。若侵权人在损害产生后不积极救助,短期内实施大额提现、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注销银行账户等转移财产行为,即可合理推定其“逃避赔偿责任”的主观故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结合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及“两高”加大拒执罪惩治力度的司法解释,应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判处。
      第四,从拒执罪的设立初衷及指导性案例的法理来看,侵犯生命权案件的侵权人转移、隐瞒财产以拒执的认定起始时间,应当依法从案发后侵权人明知有救助责任和赔偿责任并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之时起算,而非从案件进入一审诉讼阶段起算。 唯有进一步明确上述认定起点,无论从法理根基还是社会公序良俗考量,才能为地方司法部门提供明确指引,加大拒执惩治力度,从根源上杜绝侵权人利用案发后追责真空转移财产以抗拒未来生效判决执行的行为,有力破解执行难,提高侵权人犯罪成本,大幅降低儿童伤害等案件发生率,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第五,发挥“拒执罪”组合拳作用,依法惩治拒执罪共同犯。 新《解释》第八条明确:“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应充分借鉴指导性案例,如2025年十堰案例中,被执行人配偶因大额提现协助转移财产被追诉为拒执罪共同犯。践行同案同判原则,既保障受害人权益,也给恶意转移财产的协助者以警示,让加大拒执罪惩治的行动真正落地见效。
      第六,加强公、检、法联合推动执行的机制和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与公正司法的推动作用。 应进一步明确最高院、最高检及地方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实践价值,加强执行系统的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被执行人转移、隐瞒财产的数据库及司法查询系统,有效防范侵权案件肇事者从案发后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发挥拒执罪的依法惩治作用,保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百姓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完善公共安全司法保障,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多位专家还指出,技术革新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突破口,应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强制执行领域的应用,尤其是AI在证据分析及财产查找方面的作用。通过AI有助于实现跨平台、全流程网络查控,识别异常提现等具有特定含义的资金流动,辅助判断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宇泽慈心发起人安国俊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邱星美教授,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马钧,法治日报社原社长邵炳芳,法政智库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人民法治》杂志社原社长兼总编辑陈惊天,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夏杰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员、91科技集团董事长许泽玮及副总经理俞鲲,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景生、郭彦卫、何忠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晓雷,北京锦港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时运章,大成律师事务所雷小云,中国责任投资论坛理事长郭沛源,北京格平律师事务所曲贵军,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郑道,中伦律师事务所周亚成律师,法安网、相关媒体代表,以及宇泽慈心志愿者肖心如、田惠萍等参会研讨。
      闭幕总结中,中国行为法学会强制执行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扈纪华表示:“拒执罪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社会诚信的最后防线,是推动执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她指出,本次论坛形成的“案发后明知责任即作为拒执罪考量起点”“建立公检法长效协同机制”“推动指导性案例指引”等建议,将为司法解释完善和实践推进提供重要参考,未来有望从规范层面解决侵权类案件执行难的顽疾。

后记
      2018年10月,“为生命让路”的小宇泽故事感动了无数人。八年来,宇泽慈心“让孩子平安回家”的爱心传递已覆盖近30个省份。当前,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类侵权案件的执行占整个执行系统案件比例较高。希望通过全社会关注的案件推动,有效破解儿童伤害类案件执行难困境,落实“两高”司法解释精神,司法共情,如我在诉,有效发挥拒执罪的惩戒力度,从根源上推动有效执行,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责任与正义守护每一个孩子平安成长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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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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