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学力星球”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一审判决,任博等5名被告人全部无罪。这起历时近四年、被告人被羁押1327天的案件,以全案无罪落幕。在经济犯罪刑事审判中,五人全部无罪的结果极为罕见,尤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罪名之下,司法实践中入罪率长期居高。这一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正义的实现,更在于它以司法裁判的方式,为会员分销模式划出了一条相对清晰的刑事合规边界。
一、传销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解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罪状表述上采用了“列举+概括”的立法技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成立本罪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要件:其一,形成层级结构,内部参与人员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二,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其三,以骗取财物为核心目的或结果。
前两项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属于形式判断的范畴,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可循。真正决定罪与非罪的,是第三项——“骗取财物”的认定。根据前述《意见》第三条,“骗取财物”是指“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这一表述的关键词是“欺诈手段”与“非法获利”,其规范指向并非“层级”或“拉人头”本身,而是经营模式的欺诈本质。
换言之,立法者将“骗取财物”设置为构成本罪的实质要件,其规范目的在于将那些具有真实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经营型分销行为,排除在刑事处罚的范围之外。这一立法选择并非偶然,而是对市场交易形态多样性的理性回应。
二、“学力星球”案的事实与裁判逻辑
从已披露的判决信息来看,“学力星球”案的核心事实具有相当程度的典型性。该平台提供图书解读视频内容,用户支付年费(198元或288元)获得一年阅读权益,同时可通过推荐他人充值获得奖励。截至案发,平台注册用户达170余万,书籍列表数为369本,与讲书人签订合同并录制视频上传。
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是:平台设置会员推荐分销机制,推广者按层级获得返利,符合传销犯罪的层级与计酬特征。但法院审理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存在“骗取财物”的核心要件。支撑这一认定的关键事实包括:平台提供了真实、可交付的知识服务;收入来源并非单纯依靠新会员缴费(还包括第三方广告收益);会员可按规则申请退费。
这一裁判逻辑回归了“骗取财物”的规范本意。当一个平台确实在持续产出内容、与讲书人签订合同、向用户交付可验证的知识产品时,用户支付的年费在性质上更接近“购买服务的对价”,而非“被骗取的资金”。推广返利在此情境下更接近“销售佣金”,而非“拉人头的报酬”。刑事司法在此处应当保持谦抑:对于确有真实交易基础的经营行为,即便存在层级分销结构,也不应轻易以刑事手段介入。
三、合法经营型分销与刑事传销的分水岭
本案的判决为区分合法经营型分销与刑事传销提供了一条可操作的标准:有无真实、具备市场价值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是区分两者的分水岭。
这一标准在规范层面有其依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诈骗型传销”的刑法规制,“骗取财物”的本质在于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使参与者支付对价却未获得对等价值的回报。如果平台交付了真实的服务,用户支付的对价具有合理的经济基础,则“骗取财物”的客观基础便不复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可以通过以下维度进行检验:收入来源结构是首要指标——如果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新会员缴纳的费用,而非产品或服务本身的销售,则欺诈特征较为明显;产品交付的真实性是核心检验点——是否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内容产出、合同存证;退费机制的存在则体现平台是否保障用户的退出权利,具有相当的证明力。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行政违法层面的传销认定与刑事传销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禁止传销条例》所规制的传销行为门槛较低,侧重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维护;而刑法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要求“骗取财物”这一实质要件。两者不可混同,更不能以行政认定替代刑事构成要件的独立判断。
四、“远洋捕捞”背景下的裁判意义
本案的另一层意义,在于其与近年来规范涉企执法、整治趋利性异地执法这一政策背景的关联。所谓“远洋捕捞”式执法,是指部分地区公安机关仅依据本地少量报案,跨省对异地企业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营纠纷。此类执法行为不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更侵蚀了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2025年以来,国务院部署开展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列为重点整治对象。据公开数据,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排查违规异地行政执法案件600多件,各地出台异地执法协作制度机制610多项。在这一政策背景下,“学力星球”案的一审判决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司法机关在面对跨省追诉的传销指控时,应当严格审查“骗取财物”的实质要件,避免将普通商业纠纷或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案件。
五、会员分销模式的合规自查框架
对于采用会员裂变、分销推广模式的平台企业,本案的判决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合规指引。以下自查清单可作为企业合规评估的参考:
核心收入来源的审查:评估产品/服务本身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若收入结构高度依赖新会员入会费,而产品或服务的持续销售贡献有限,则需警惕。健康模式下,产品或服务的自然复购和口碑传播应构成收入的基本盘。
真实交付的证据存证:确保产品研发、内容生产、用户合同、交付记录的全链条证据留存。对于知识付费类平台,讲书人合同、视频源文件、上传时间戳、用户观看记录等均可作为“真实服务交付”的佐证。
退费机制的建立与运行:设置明确的退费规则并实际执行。退费机制的存在本身即表明平台对用户权利的尊重,是“非骗取”心态的有力证明。
返利结构的合规设计:返利依据应优先绑定产品销售额,而非单纯按发展人头计酬。即便存在层级返利,也应将其定位为“销售激励”而非“入门费分配”。层级深度和返利比例的设置需审慎评估行政违法风险。
数据合规与证据管理:完整留存运营数据、财务记录、用户协议等材料。在面临监管审查或刑事调查时,这些材料是证明经营模式合法性的关键依据。
结语
“学力星球”全案无罪判决,以司法裁判的方式重申了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刑事手段不应成为处理商业纠纷的常规工具。多层分销不等于传销犯罪,真实交易与欺诈本质的界分,才是刑事认定的核心标尺。对于知识付费、社交电商、新零售等依赖会员裂变模式的行业而言,这一判决提供了重要的合规参照。
但合规的边界并非仅由刑事判决划定。行政违法的风险依然存在,企业在设计分销模式时仍需审慎评估《禁止传销条例》项下的合规要求。刑事无罪不等于行政合法,这一区分对于企业的合规策略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在监管政策持续演进、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的背景下,回归产品价值本身、以真实交易为基石,才是会员分销模式行稳致远的根本。
责编:史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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