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再通过上门兜售的方式以“金石之交”槟榔40-42元、“海纳百川”槟榔80-82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292082元,非法获利50000余元。 (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国家依法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所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中,唐某某低价进购假冒和成天下注册商标的槟榔予以销售,不但侵害了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还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记者手记:钱没有赚,倒把自己“卖”进去了。
本文作者:唐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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